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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遇上租霸了嗎?台北市有房東碰上房客拖延房租,不肯搬家,氣得蒐證影片,PO網提醒其他人,小心他們一家人,對方白白住了九個月,最後還要花錢訴訟,才取回房子。律師提醒,如果出租前到法院公證,並在合約內載明,期限屆滿應受強制執行,可縮短時間,找執行署請對方離開!
有房東遇上這種房客。
房東vs.房客:「所有的水費電費瓦斯費,請你繳清,好可以,我現在錄影存證,因為你之前說話不算話。」
只見對方氣勢很強硬,一下說沒關係就走法院,一下又說有問題,跟我律師講,但問題就出在房租沒繳、水費電費連瓦斯費都沒付,房東家屬幫忙收回鑰匙。
明明遭指控沒繳錢,這房客似乎也沒再怕,就連房東這麼說。
房東vs.房客:「我都錄影存證了,如果不搬法院見。」
也絲毫不理會,有房東遇上租客,未按時付費差點連房子都無法取回,將過去蒐證影片,PO網提醒士林地區的房東,因為自己好無奈,最後只能提告要對方搬離,但這時間一耗,歷經七、八個月,不僅無法出租,還花時間跑法院。
過去也有類似狀況,民眾出租後,遇到對方沒付房租,半夜落跑失聯,直到最後法院判決,才強制執行,合法順利取回,但只要契約載明清楚,雙方互有保障,簽約前房東能講清楚,將契約送到法院公證,更備註,期限屆滿應受強制執行,避免佔據房子不搬家,若是租約到期前,也能寄通知書或是存證信函,提醒房客,避免成為不定期契約,追討困難。
律師張軒豪:「契約從定期變成不定期之後,那如果房東,要去行使相關的權利的話,他就必須去法院提起訴訟,那通常是依照土地法第100條規定,主要最常用的是收回自住這個,那你必須說服法院,說我有收回自住的必要,那這樣法院才會判准。」
出租房屋,房東都怕遇上惡房客,畢竟就怕再怎麼精挑細選,還是有疏漏,因此房租合約除了寫清楚講明白,別忘多一步驟送法院公證,若真的碰上狀況,還有一層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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