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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危險!屋主瞞重大瑕疵 法院判解約又賠錢

by 聯合新聞網 - 2026-08-21 08:23 5239 View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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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姓屋主透過仲介公司將房屋以730萬賣給張姓購屋者,簽約時陳在契約勾選無漏水,但張在裝潢時發現增建後陽台漏水嚴重,水會沿牆面或地板向樓下住戶大面積漫流,認為「原屋主隱瞞重大瑕疵」,請求解除契約。經鑑定結構變位有崩落之可能。法官判原屋主要給付730萬購屋款、52萬元移轉修繕必要費用,共計782萬元。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,張姓購屋者主張,原屋主到民國112年6月遷出點交為止,均未提及後陽台有大面積漏水瑕疵,訂立契約前,後陽台堆置洗衣用品、掛滿衣服,當時原屋主及仲介告知「陽台外推部分就是洗衣服用的,就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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