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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理師詹惟中的女兒,和一家娛樂公司簽下經紀合約,但詹惟中認為女兒簽約當時不滿20歲未成年,僅妻子單方面同意,提告主張女兒經紀約無效,要求娛樂公司返還150萬元。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,扣除違約金等有單據支出的必要款項後,今(31)日判決娛樂公司要返還144萬2400元。
娛樂公司的代表聆判後指出,公司也是受害者,簽署經紀合約不能說簽就簽,說解約就解約,會提出上訴。
本案起因詹惟中,認為女兒詹可安簽約時不到20歲,屬於未成年人,但簽經紀約卻只有他妻子單方同意,身為共同監護人的他並沒有同意女兒簽約,認為女兒經紀約無效,娛樂公司應退還已付的15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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