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眾議院「國會台灣連線」主席夏波(Steve Chabot)和民主黨眾議員薛曼(Brad Sherman)23日正式在國會提出法案,要求美國在台協會處長(Director of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)人選指派必須獲得參議院的同意,身分等同「無任所大使」。
《美國之音》(VOA)指出,這項「台灣特使法案」(Taiwan Envoy Act)指出,國會認為長時間沒有一位美國在台協會處長將有損美國利益,因此即便在其他法律下,美國總統仍然「必須在參議院的諮詢和同意下,任命一個人選擔任美國在台協會處長」。
根據美國憲法規定,美國總統有權決定美國駐外大使人選,但提名案須由參院確認同意。
總部在華盛頓的美國台灣人公共事務會(FAPA)會長郭正光表示,目前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是由國務卿任命,缺乏國會的監督與制衡,但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是美國派駐台灣的事實上大使(de facto Ambassador),台裔美國人希望看到AIT處長之任命經過參議院的同意,其原因在於國會有權通過這種同意程式來監督美台關係。
郭正光在聲明中還說,美國在台協會處長的「行為、發言和舉止都像是一位大使,這是為什麼由參議院來確認他或她的任命更為適當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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