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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黨前立委丁守中去年參選台北市長選舉,以3千多票差距敗給現任市長柯文哲,他以中選會、台北市選委會為被告,提起選舉無效之訴,一審敗訴。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丁無法舉證選委會辦理選舉違法,且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,今駁回他上訴確定。
高院表示,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「選舉無效」之訴,必須是選委會辦理選舉違法,且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的結果,法院才能宣告選舉無效,丁守中提選舉無效,應該就中選會與北選會辦理選舉違法、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兩要件來證明。
高院檢視,北選會考量選務人力、物力、場地、經費,以及台北市選舉權人和公民投票權人重疊率約97%等因素,採用公投與公職人員選舉在同時段、同一投票所投票,這並不違法。
選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是為保障選舉人投票權,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,處於可行使投票權狀態而未能及時完成投票的選舉人「仍可投票」,中選會新聞稿只是在重申這項規定。而選罷法雖然禁止在投票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發布民調資料,但「開票進度資訊」與民調結果本質不同,新聞媒體本於大眾知的權利而報導,選委會無從禁止。
選罷法規定投票完畢後,個別投票所即改為開票所,當眾唱名開票,開票完畢就公布開票結果,立法意旨在防止移動選票的風險和選舉弊端,並昭公信;各投票所投票完畢時間不一,開票時間就有可能不一致。丁守中不斷說「一邊投票、一邊開票」,高院指真實的狀況是「一投票所尚未投票完畢,他投票所已改為開票所開始開票」,但這是要保障選舉人的投票權,也是立法裁量、制度選擇的結果。
高院認為,就算選罷法的防弊衡量可能因時代演進而有其他不當結果,有修正必要,這也難以認定選務有違法、足影響選舉結果。
而選罷法第65條第3項、第4項的立法目的在維護憲法所保障「投票秘密」原則,防止拍攝選票妨害投票秘密。去年選舉當日下午4時後在投票所外排隊等候投票的選舉人,因不在規定規範的範圍,而可以使用手機。丁守中沒能證明這些滑手機的人都是在觀看開票進度,且因此而受影響。
不過高院也認為中選會對公投法去年1月3日修正後,未斟酌公投案會大增會影響民眾投票時間,仍維持「上午8點至下午4點」,投票所數量依照循2016年總統大選設置,而北選會沒依設置原則設投票所,以致有419個投票所選舉人數超過1500人,其中有21個投票所選舉人數超過1800人,有疏失。但到場投票的人都完成投票,選舉等候時間雖比以往來得長,高院認為這也都保障了選舉人的選舉權。因丁守中無法舉證選務違失讓他「當選變落選」,高院認定上訴無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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