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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王捷/台南報導〕地下停車位遇到大雨變泡水車,黃姓房東主張合約有免責聲明拒賠,但台南地院認定,依民法規定,房東要保持租賃物可正常使用,出租人自然負有維持防排水的義務,判決黃男須賠償王姓女子等三人共85萬多。
王女等多名租客向黃男承租新市區地下停車場。去年7月底遇上豪雨,停車場積水導致多輛車毀損。租客控訴,大型抽水馬達早已故障,黃男未確實修復僅加裝小馬達,無力應付大雨,且未建置防水閘門才釀災,房東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黃男在法庭反駁,合約明訂他只提供車位,不負保管責任,車輛受損無須賠償,同時他強調抽水設備已修繕,豪雨期間未故障。此外,他平常也有告知車主遇大雨要移車,事發時也在群組發送通知,認為已善盡提醒義務,免責聲明應有效。
法官審理時認為,群組訊息僅提車子可移到上面,客觀上僅屬建議。但依據民法第423條解釋,出租人應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的狀態。既然租賃標的是停車位,若因淹水無法停車,即代表房東未盡保持租賃物可使用的義務。因此,房東負有防止淹水及排水的作為義務,不能單憑不負保管責任的聲明,就免除法律規定的主給付義務。
依車主提出的收購差價證明折算,判黃男須賠償王女兩輛車共46萬元、張姓男子38萬5000元,及周姓男子機車修理費7612元。其餘租客因僅憑網路二手車開價頁面求償,缺乏客觀證據,遭法院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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