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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黃翊婷/綜合報導
屏東劉姓男子2018年12月間騎機車外出,遇到警方攔檢也配合停下,沒想到竟被查出懸掛失竊車牌,一審被法官判處拘役30日;他聲稱,這輛車先前失竊,找回來之後就是掛著這張車牌,沒有多想就繼續使用,他不滿挨罰提出上訴。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,劉男的狀況並不構成贓物罪,加上侵占脫離持有物罪的部分目前並未起訴,最後逆轉改判無罪。
檢方認為,劉男在2018年9月中旬於高屏大橋底下的草叢找回失竊機車,卻將來路不明的車牌掛在自己的車上,同年12月6日下午3時許騎著機車行經屏東市公園西路與博愛路口,才被眼尖警員發現,並將他逮住。屏東地院簡易庭一審判處劉男拘役30日,得易科罰金3萬元。
但劉男辯稱,這輛機車是原本是母親所有,後來母親過世了,車牌就被註銷,「我一直把機車停放在家門口,2018年4月間卻被偷了,直到同年9月我才在橋下的草叢找到,當時機車已經被掛上車牌,我就請潘姓友人來幫忙,之後就一直使用到被警方查獲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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