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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溫于德/台北報導〕我國工殤史上判賠人數與金額最高紀錄的RCA(美國無線電公司)求償案,第一波求償的519位員工與家屬向RCA求償27億元,歷經5230天審理,最高法院去年8月中判RCA及其控股公司奇異、湯姆笙、法國Tehnicolo等,應連帶賠償262人共5億餘元確定,其餘人等廢棄發回。至於1120人第二波求償73億餘元部分,台北地院審結,今判被告合計應賠償23億300萬元,可上訴。
RCA案是台灣求償人數最多、擴散效應最大的工殤案件,受害勞工在關廠後陸續集結抗爭,1998年組織自救會,2004年4月24日向北院提起求償訴訟,歷經5230天終於三審宣判;而未參與前一次求償訴訟的1120位員工與已故員工家屬,自稱組成「二軍」提告求償,即為本案。
RCA自1970年起陸續在桃園、新竹和宜蘭設廠,因違法傾倒、排放致癌物,污染地下水,員工長期吸入、喝進有毒溶劑物質,導致上千名員工罹癌,逾200人死亡,1992年關廠、資遣員工並賣地,錢全匯出台灣,1994年污染案爆發,員工成立自救會,RCA卻早已脫產。
奇異公司在1988年將RCA轉售給湯姆笙公司,同年5月減資25.8億元,公司資本只剩4.1億元,將1.5億美元(約新台幣43.6億元)匯出國外;桃園廠1991年爆發污染事件,RCA隔年3月即以19億餘元價格將土地、建物賣給長億集團楊天生,關廠並資遣員工。
最高法院去年8月16日認定RCA惡意脫產,判定先後實質控制RCA的大股東奇異、湯姆笙、法國Tehnicolor等3家公司應連帶賠償第一波求償的被害人。
至於「二軍」自北院2016年立案起,經密集審理後,今判決結果出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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